5.9 泡沫灭火系统


5.9.1 外观检查
5.9.1.1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
    a)同本标准5.3.1.4条第1、2、3、4、5款的规定。
    b)泡沫消防水泵应涂绿色,泡沫混合液泵应涂红色。
5.9.1.2 泡沫液储罐
    a)检查泡沫液储罐设置的铭牌,应清晰地标明储量、泡沫液类型、出厂及灌装日期等信息,出厂及灌装日期应在有效期内。
    b)检查泡沫液储罐附件,应齐全、无损坏。
    c)检查泡沫液储罐,应涂红色,且油漆完好无脱落。
5.9.1.3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a)检查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外观,应安装牢固、无锈蚀。
    b)检查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标注的流向,应清晰完好。
5.9.1.4 泡沫产生器:检查泡沫产生器附件,应齐全、完好、安装牢固、无锈蚀。
5.9.2 功能测试
    对系统功能进行测试:
    a)低倍数(含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b)对于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c)采用压力表对最不利和最有利的两个防护区或储罐进行喷水试验。对储罐或不允许进行喷水试验的防护区,喷水口可设在靠近储罐或防护区的水平管道上。
    d)关闭非试验储罐或防护区的阀门,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秒表测量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泡沫混合液或泡沫到达最远保护对象试验接口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目录导航